律师文集

类兴政律师
类兴政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损害赔偿2021-07-09|人阅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搭便车。生活中,出于好意让他人搭便车的情况很常见,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与驾驶人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民法典》实施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赔偿问题也是裁判不一。《民法典》实施后首次对“好意同乘”作了明确规定,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轻责任,以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个条文具体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阐述:李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无偿捎带赵某去商场。途中,李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找到李某赔偿:我搭你的车受到伤害,你应该赔偿我医疗费等费用。李某也很委屈:我好心捎带你,你不但不感激我,还让我赔钱。为此,赵某将李某、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时,因李某、王某负同等责任,故各占50%的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系非营运车辆且系好意搭载,赵某无偿搭乘,且本案中没有证据认定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依法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由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本案判决结果为:对于赵某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王某承担50%,李某承担30%。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构成“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机动车属于非营运、搭乘者属于无偿搭乘两个基本条件。若机动车系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服务,如中介看房、酒店接机等,则不属于“好意同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