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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宪恒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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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精神病患者杀人为什么不处罚?

犯罪类型2021-06-25|人阅读

今年2月,一则名为“两名13岁男孩杀害同学并焚尸”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和讨论。案件的起因是学生刘某将其交由学校保管的手机从老师那里偷拿出来,并顺走另一名同学的手机。该情况被曾某洪撞见后,告诉了被拿走手机的同学。刘某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随即找到朋友孙某,表示想要教训曾某洪。二人在曾某洪回家的路上将其残忍杀害,又把尸体扔到路边干涸的沟渠中,并将一台电瓶车压在尸体上一齐烧毁。在随后的立案侦查中,刘某和孙某对杀害曾某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犯罪时两人都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羁押37天后即被释放。幼童杀人不处罚的结果,也引起了大众的不解和愤懑。

实际上不仅是幼童犯罪能够得到法律的“豁免”,某些精神疾病患者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幼童和精神病人看上去并无交集,为何都能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问题的答案还在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上。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刑法才会进行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能不能自主地决定做不做。从这两方面来看,幼童可能不具备前者,而精神病人可能不具备后者。晦涩地理论掰扯开来,似乎很有道理,但仍然解不开大众心中的疑惑,难道就因为“不明就里或者情不自禁”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在摆脱了同态复仇的现代法制中,刑罚的目的早已不再是报复和打击,而是教育、指引、强制和威慑。通过刑罚的设置惩处罪恶,指引社会群体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实施教导社会大众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托国家强制力处罚违法行为,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这些才是现代法律或者刑罚的应有之义。

而如果放在幼童和精神病人身上,这些目的可能都会“失灵”了。对幼童来讲,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是非对错的辨别上都存在偏差,即便对其施以重刑,他还是懵懂无知,既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能让其他幼童引以为戒。精神病人就更是如此了,在发病时,他自己都无法控制,即便在健康状态下深谙法律、一心向善,也不能杜绝病理性的“失控”。若不考虑这些因素,还要惩处这两类人的话,则既达不到刑罚原本的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刑法虽然不处罚幼童和精神病人,但并不代表没有其他措施对他们进行管束。目前,我国对涉及犯罪的精神病人会进行强制医疗,通过法定的治疗机构对他们进行集中诊治,在病情好转之前都与社会隔离,防止产生其他社会危害。而在幼童犯罪方面,由于收容教养制度的废止,目前主要还是“以教代罚”,家长是承担管教义务的第一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将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由原来的14岁调整到了12岁,一是为了适应目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低龄化这一现实,二是填补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薄弱点,毕竟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

回归本文开头的案件,若此事发生在今日,恐怕刘、孙二人难以再用年龄作为保护伞逃避法律的制裁了。其实不管是幼童还是精神病患者,要想防止其酿成悲剧,家庭的教育和管束都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在希冀和倡导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加科学完善的同时,也要履行好自己肩上所承载的义务和责任,以便于更好地实现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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