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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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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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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贷款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2022-07-06|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私房产 2、公租房 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 5、债权 6、有价证券、股份 7、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8、独资企业出资 9、知识产权收益 10、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11、保险利益 12、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13、养老保险金 14、可继承的遗产 15、婚内借款 16、买断工龄款 17、其他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由房屋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2018年, 韩某与汪某,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定居济南。2019年8月份,韩某一方支付首付款贷款购房一套,2019年12月27日双方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左右,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破裂,2021年7月19日,韩某起诉离婚,诉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装修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细节:

为结婚共同看房共同办理买房手续。选定婚房后,房屋首付款40万元,双方各出资20万元。

此外,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被告按照自己的工资能力,按月将贷款支付给原告。婚后,被告也不时向原告转款以补贴家用。

分析:

判断系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仅从购房的时间和登记状况考虑,还应结合购房的意图、购房的出资等因素来综合判定。上述案件细节可知,本案可以从三点证明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购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具有连贯性,证明为结婚目的购房;

2.被告参与交付首付;

3.被告婚后共同还贷。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摘录)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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