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逮捕的情形
所谓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高检规则》第101、111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根据《高法解释》第164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 违反规定进人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根据《高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成当决定速捕: (1) 具有《高法解释》第164条第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 (2)未经批准,推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能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推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3) 未经批准,推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现第81条)第三款的解释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现第81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