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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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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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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的交通过错

损害赔偿2022-01-12|人阅读

本想顺路捎同事、亲戚一程,

结果途中遭遇事故,

那么当【好意同乘】

遇上交通意外,

司机需要负责吗?

01

戴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近日,福建厦门。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02

电动车好心搭载同事发生事故被索赔180万

去年6月份,晚上十点多下班后,小陈提出让小杨坐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答应了。行至某路口,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家人将小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减轻了小陈的责任,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03

出于好意帮忙,

为什么发生事故还要赔偿?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好意人同意搭乘者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就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而予以免除,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04

好意人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人责任:

若事故责任和过错均属于可归责的第三人,搭乘者的损失应由第三人全权负责,无须由好意人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搭乘者明知好意人酒驾、毒驾或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好意人责任:

若好意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搭乘者无责任的,对于好意人善意施惠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好意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相互帮助、顺路搭载的同时

车辆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

确保安全出行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要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尽量将交通事故

对个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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