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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怡律师
许欣怡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怎么样才能找有限公司的老板要他偿还公司的欠款呢?

债权债务2021-08-15|人阅读

首先我们说的是公司,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肯定是对企业的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在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找公司的股东要求负担公司的债务的。

除非能够证明这个有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我们就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最根本特征。但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应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在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业务上发生混同时,就应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相应地,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区分。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产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办公生产设备与其股东的营业场所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产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产资料。首先,许多公司只是在经营步入困境时才试图逃避债务,因而,公司在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产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果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产混同的结论。其次,第三人可以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第三,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使对方无法分清交易的相对方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

通常第三人只要提供了公司混同初步证据,法院便应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关联股东,由关联股东证明其不存在混同的事实。因而主张公司混同并不要求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而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可能使原告的主张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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