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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怡律师
许欣怡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恋爱期间的礼物和钱款

婚姻家庭2022-02-17|人阅读

恋爱期间哪些礼物与钱款在分手后可以要回?

一、赠送的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允许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二、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方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财务金额大小、赠与方赠与行为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等情形综合考量。

三、红包和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发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爱意表达的钱款往来,那么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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