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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欣怡律师
许欣怡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离婚2022-04-27|人阅读

原告:刘**,男,1992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北京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女,1996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李律师,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刘**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3日生一子,取名刘**。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曾于2021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原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苏0116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因被告擅自将儿子带走,长时间不归家,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辩称,其同意离婚。一、原、被告认识不久后便匆匆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经常性对外负债,没有良好的消费习惯;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家庭关系不和谐。被告曾于数月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故被告同意离婚。二、孩子刚满两周岁。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一直在家带孩子,原、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的母亲退休在家,有大量时间和精力协助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而原告经常对外负债,不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综上,由被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与被告周**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0月3日生一子刘**。婚前及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经济、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又因原告对外负债较多、矛盾加剧。2021 年8月被告周**携子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9月9日,周**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刘**离婚,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此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

原、被告分居后,刘**一直随周**在周**父母处居住,周**母亲协助照顾。在此之前,刘**由原、被告及原告的母亲共同抚养。庭审中,原告刘**陈述,其目前在企业担任仓库负责人,月收入10000元;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明细显示其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的月工资为8145.89元、9269.94元、7999. 24元、7999.24元、9745.24元、7830. 46元。被告周**陈述,其目前在企业担任分拣员,月收入6500-7000元,双十一工资会更高;其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11月至12月的月工资为2588.17元、2341.92元。 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要求抚养小孩,原告认为1.小孩从小随原、被告和原告的母亲生活;2. 被告目前居住在山东泰安的农村,被告在2021年8月前均无工作,原告月收入8000元,在六合有房居住,生活条件较好,且原告家庭三代单传,希望小孩随原告生活;3.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不适合抚养小孩,并提交了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4. 如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可随时探望小孩,如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 原告要求每月带小孩回六合小住一周。对此,被告未予认可,且坚决要求抚养小孩,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若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可随时探望小孩,如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要求每月探望小孩2次,每次2日。

2021年11月23日,原告刘**购买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辆,车牌号为苏A*****,车辆价格219800元,贷款金额119800元,登记在原告刘**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车辆归刘**所有,贷款由刘**负责偿还。

诉讼中,刘**陈述其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借呗向南京银行贷款40000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其于2020年通过“鑫梦享”APP贷款,目前还剩207969.76元本息未结清,该款项系用于婚后家庭支出;为此,原告提供了贷款记录和待还明细。对此债务,被告周**表示不清楚。原告表示上述债务由原告个人负责偿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021)苏0116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二、婚生子刘**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探望权如何行使;三、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债务如何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刘**与周**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刘**与被告周**自2019年结婚至今已两年有余,且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基础理应较好。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时,双方未能妥善解决,以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2021 年,周**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刘**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改善,现被告亦同意离婚,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刘**提出的高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的归属应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本案中,考虑刘**尚年幼,且出生后一直随周**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等因素,刘**由周**直接抚养为宜。关于刘**提出周**生活不检点的问题,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周**需自重自省,履行职责,在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抚养、照顾、教育和保护刘**,使其生理、心理等方面达到最佳状态,保障其在家庭生活中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刘**的负担能力、周**的意愿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原告刘**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刘**18周岁止。关于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刘**要求每月带小孩回六合小住一周,本院考虑刘**年龄尚幼、原告与刘**居住地较远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刘**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原告刘**每月探望刘**1次,每次2日;寒假期间,原告刘**可带刘**小住7日;暑假期间,原告刘**可带刘**小住15日,原告刘**负责接送小孩,周**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登记在刘**名下牌号为苏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归刘**所有,车贷由刘**个人负责偿还,刘**经手的南京银行贷款40000元及“鑫梦享”APP贷款207969.76元,刘**自愿由其个人负责偿还,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

二、刘**、周**婚生子刘**由被告周**抚养,原告刘**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刘**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刘**每月可探望刘**1次,每次2日;寒假期间,原告刘**可带刘**小住7日;暑假期间,原告刘**可带刘**小住15日;原告刘**负责接送小孩,周**有协助的义务;

四、登记在原告刘**名下苏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归刘**所有,车贷由刘**个人负担;

五、原告刘**经手的债务由刘**个人负责偿还;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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