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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经常请病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工伤2021-10-10|人阅读

试用期内经常请病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甲公司,岗位为设备维修部维修工,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至2018年10月5日,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黄某于入职当日填写了《入职申请登记表》。

黄某入职当日至2018年8月11日连续出勤6天后,多次请病假,2018年9月14日病假期满后通过手机短信向甲公司的管理人员请假并获批准,但手机短信截图的内容未能证明黄某向甲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请假请求和已获得甲公司批准。甲公司否认黄某已履行了2018年9月14日后的请假手续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试用期结束时即2018年10月5日解除。

黄某认为其与甲公司劳动合同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黄某申请劳动仲裁。

【部分仲裁裁决】如下:确认黄某与甲公司之间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黄某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反映出其不具备能够适应甲公司安排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身体条件,不能满足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能够提供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甲公司因而在试用期满后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而甲公司在国庆假期结束后即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常理。

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本质上而言,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平等。从黄某到甲公司处入职(2018年8月6日)至双方发生争议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2019年2月15日)期间,黄某近半年的正式上班时间仅为13天,且并非因工伤导致的病假。故黄某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否解除的问题。经原审查明,黄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黄某近半年的正式上班时间仅为13天,且并非因工伤导致的病假。本院认为,黄某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表明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即2018年10月5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亦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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