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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借款方自愿偿后还能否追回?

民间借贷2021-11-02|人阅读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方自愿偿还利息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追回?

在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中,往往因为借款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而没有在欠条中具体约定利息,或者是只是口头约定,但并未实际约定在欠条之中,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此时借款人自愿偿还利息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利息呢?

01“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因此在借贷双方对借贷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2“笔者认为

要判断借款人主动偿还没有约定的利息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需判断是否满足“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条件,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从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条来看,欠条是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此借贷双方有义务按欠条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按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是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返还的利息,因此并非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借贷双方的欠条中没有对利息做约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直接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03”结语

生活中特别是朋友、亲戚之间的借贷,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以并未约定利息,有时借款人拖很久也未偿还,导致借款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出借人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借款协议中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或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过后仍不偿还的,按照法律规定,还可以请求对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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