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傍晚,夏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一家KTV门口时被一辆右转进入KTV的轿车撞倒在地。她被电动自行车压着身体,在地上躺了许久,才有一名男子帮她把人和车扶了起来。肇事男子刘某对她说:“给你两百块钱私了。”夏女士断然拒绝,后刘某又想五百块私了亦未果,刘某竟转身离开了现场。后来民警赶到时,刘某还坐在KTV包厢中喝着酒、唱着歌。
法院审理: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既没有报警、也没能与事故相对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理应预料到对方会报警,同时他明知自己中午喝过酒还开车撞到人,却仍在KTV内饮酒。根据其种种行为足以推断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融创观点: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是广大市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标准。
酒驾肇事之后继续饮酒,无论是已经醉酒无意识,还是为了逃避酒驾的法律责任,相较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无论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还是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角度出发,都应当从重处罚!
备注说明:本案例改编自今日头条法制频道,转载说明只用于学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