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秋兰律师
周秋兰律师
辽宁-鞍山
主办律师

交通意外各方无责保险是否赔付

损害赔偿2021-10-12|人阅读

2020年1月13日,在本市子长路出延长西路北约50米处,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宋某驾驶巴士公司名下的沪B9XXXX公交876路沿子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出延长西路北约50米处的公交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后刚起步时,车辆右侧与在人行道上公交站台内的行道树旁突然向车行道倾倒的沈某身体碰撞,沈某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后轮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事发时沪B9XXXX公交车车速约为13km/h;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存在该车右前轮外侧胎侧与呈倾倒姿态的沈秀珍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呈倾倒状态的沈秀珍遭受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可以成立,沈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本起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为,涉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会突发事故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无过错行为,沈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时不慎摔倒,亦无过错行为。故认定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核心争议焦点为交通意外中,在《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对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的根本在于适用何种责任归责原则。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信息,此类案主要有以下四种裁判结果:1.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机动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2.认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仍有不足由机动车一方赔偿;3.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双方各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方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由机动车一方赔偿;4.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言任,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这反映出法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对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如何理赔等问题的处理有很大分歧,值得进一步探讨。

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 二审法院该判决,在判决中论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符合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方式,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所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故巴士公司作为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