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山东省鱼台县人,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水岸东方小区18号楼2003室,电话:13279410483.
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街110号,联系电话:15991271478
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东街110号,联系电话:18991271471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地址:西安市东大街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电话:12345.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以上三被告连带赔付原告医疗费5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750元、误工费30293元、辅助器材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3139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92313元。
2.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党某某驾驶陕A573V8号捷达轿车(车主许某某)沿长乐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方医院附近掉头时,将在此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梁某撞倒致伤,造成事故。2011年3月29日,西安交警新城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原被告经协商解决未果,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以捍卫法律之尊严!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