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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彬律师
杨文彬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身份证被盗用注册公司怎么办?

损害赔偿2021-09-02|人阅读

文l杨文彬

事情从我办理的一个案件说起,曹某于2016年丢失过一次身份证,当时直接就去挂失补办了,本以为没事了。直到2020年曹某网上购买高铁票,才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了,高铁票买不了。于是曹某从因何事被限制消费,查到具体的执行案件,从执行案件查询到自己被莫名登记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查询到自己在某银行的网点冒名开了一张银行卡,结合自己丢过身份证,判断是被人拿着捡到身份证冒名去银行开了这张卡。

此案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他人捡到曹某的身份证冒名去银行开了户,并使用了该银行卡,开户银行是否有责任?第二,被人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责任?第三,法院在执行的案件过程中,将一个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一,别人捡到曹某的身份证并以曹某的身份冒名去银行办了银行卡,银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办理银行卡时是需要核实办卡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及办卡人与所持证件的一致性。曹某丢失的身份证丢失以后,他人拿着捡到的身份证成功在银行开户办卡。很明显,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的责任分两部分:一、被冒名办卡人因为被冒名办卡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征信出现问题,此卡产生的经济纠纷,为处理该纠纷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甚至是律师费,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二、银行因为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业务,是否违反《银行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假设违反了,那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人未到场,他人冒名签字申请的情况下,将曹某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设立变更公司所提交的材料,仅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市场局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错误登记是一个既定事实,市场局有义务去撤销错误登记。即,市场局应当将他人冒名将曹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撤销。如市场局拒不撤销冒名登记的行为,可对涉案市场局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法院在执行的案件过程中将一个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是否要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执行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院有过错的可申请国家赔偿。本案执行错误法院并无过错,因此执行法院需对该案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而无需赔偿。如法院不主动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限高,也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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