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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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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推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2022-05-26|人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形下,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此有过错而据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这三种特殊情形的,患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于医疗活动而言,由于其系专业性工作,并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医疗活动如何开展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除此以外,医疗领域具体还存在各种各样的诊疗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的具体指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自然应当严格遵守。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并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那么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在根本上就缺少了合法性,其对患者造成损害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在诊疗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病历既是临床医疗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病历资料都是由医务人员制作并整理,而且住院病历资料最终也是由医疗机构作为档案进行保存。故《民法典》第1225条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所以说从解决医疗纠纷的角度来讲,既然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纠纷的事实并明确最终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又加上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所保存和掌握,那么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依法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用于确定医疗纠纷的事实和明确最终责任,否则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就会导致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其依法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前所述,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制作并保存的基础性诊疗资料,其是认定医疗纠纷事实并明确最终责任的最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有责任有义务妥善整理保存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实提供。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相比,其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显然属于性质更为严重和恶劣的行为。既然对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形都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那么对于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更是应当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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