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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颜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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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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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自己的身份为他人贷款,法律后果值得注意

债权债务2021-12-02|人阅读

根据合同相对性,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时,出借身份一方仍需对实际债务人未清偿部分及对应利息、违约金等承担偿还义务。

个人身份及相关证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借给他人办理贷款。一旦用你的名义贷款,你就负有还款责任。

案情简述:

田某以购买车辆为由向某汽车公司申请贷款,用所购买车辆提供担保,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对权利义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该汽车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无奈,该汽车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田某。

法庭调查:

田某辩称:其购买案涉车辆和办理案涉贷款都只是用自己的“身份”代其哥哥办理,这一切责任都应由其哥哥承担。

法庭认为:

双方签订合同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提前还清未结款项条件成就,被告应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因约定过高,法院条件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支持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法院判决:

田某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借款协议模板

兹有 张某(身份证号:XXX,地址:XXXX) 因 某原因向王某(身份证号:XXX,地址:XXXX)借人民币:X元,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借款期间按月X%计算利息,若未按期归还,利息按月X%计算至实际归还本金之日。

担保人:张某(身份证号:XXX,地址:XXXX) ,对上述张某应承担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张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借款及利息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比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主张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超过合同成立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即超过合同成立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同时需要注意,出借人与借款之间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已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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