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
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
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鉴定人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现场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
定;
②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人可作出专业判断,
进行鉴定;
③发包人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可作出否定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