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调解离婚约定房屋待双方去世后由女儿继承。后女方患病,女儿拒绝支付医疗费,男女双方约定将房屋出售,收益二人平分,且二人和其他人均不得居住该房屋。后女方留下遗嘱,载明去世后房屋一半的产权归弟弟所有。男方因无其他居所欲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女方弟弟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交付房屋由其居住,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房屋不仅是生活所需,亦关涉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故法律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新设立了居住权,即房屋所有人可以其所有的房屋为他人设定居住的权利,以满足特定人员的生活居住需要。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即居住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效力,这项权能对于房屋所有人及受让人的权利是一种直接的限制。
在居住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居住权。此外,若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处分给了第三人,在居住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第三人即使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仍然不可对抗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即居住权人享有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不受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