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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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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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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被告一直不支付货款,起诉获得胜诉

合同纠纷2024-03-01|人阅读

案情介绍:原告系XXX的天麻农户,被告XXX于2023年2月12日联系原告后,称要采购一批天麻。其中,个头24头,300kg,单价210.00元;个头40头,500kg,单价158.00元,天麻总价为人民币142000.00元。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将被告采购的天麻准时送至被告XXX指定的交货地点XXX中药材批发市场门口。被告收货后,称须10天的检验时间,约定30日内付款。为了降低原告的风险,被告XXX称是XXX的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以被告XXX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XXX3年2月16日签订了《中药材购销合同》,作为原告的债权凭证。原告与被告XXX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原告联系被告XXX,被告XXX一直拖延支付货款,至今一分钱未付,原告催讨无果,只能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思路:原告委托后,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向法庭提交了,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中药材购销合同》欠条等。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天麻款人民币142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元整)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2000.00元为基数,以14.6%年利率计付,时间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本案诉讼费15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原告的律师费8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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