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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翠律师
何小翠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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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方法”的深剖解析

犯罪类型2021-11-10|人阅读

小编看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是出自于黄应生老师的《官员的“受贿之道”需要律师传授吗?》,文章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的:身为律师身份的赵希富因向受贿官员传授如何躲避侦查,逃避法律追责的方法而被有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多数律师都认为赵希富向受贿官员传授躲避侦查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黄应生老师的观点则认为官员的受贿之道无需他人传授,更不可能由平民百姓传授!赵希富并未向赵希江传授真正的“犯罪方法”,充其量只是传授了如何“逃避打击”的方法。“真正的‘犯罪方法’,应当是指实施犯罪的技能、经验。”具体到受贿犯罪的方法,应当首先是指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法,“从裁判文书当中,看不出赵希富实施了类似的行为,所以赵希富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小编的观点跟黄应生老师的观点相反,小编认为赵希富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理论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焦点:“犯罪方法”

黄应生老师在《官员的“受贿之道”需要律师传授吗?》中说道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技巧、经验方法,而不包括逃避打击的方法。受贿行为对于官员来说可以是与生俱来的本领,无须他人传授。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一手收钱、一手办事。赵希富作为律师没有职务便利,没有受贿过,何谈传授受贿经验之说。而小编则认为本罪的犯罪方法不仅仅包括犯罪的技巧、经验、方法,不是有经验的人才能向别人传授技巧、经验和方法。有句土话说的话“没吃过猪肉,难道还没见过猪跑吗”。

“犯罪方法”的深剖解析

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小编认为本罪的犯罪方法应做扩大解释,即犯罪方法不仅包括实施具体犯罪技巧、经验和方法,还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因为躲避侦查、逃避法律制裁实施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方式,另外行为人取经“犯罪方法”的真正目的不是因为行为人不知道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或实施更高级的犯罪行为以满足心里刺激,而是实施犯罪行为后如何不被别人发现,或被发现后尽可能的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我相信这才是大多数行为人“请教”的最终以及真正目的。

再者从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上来说,“犯罪方法”更应该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如果对传授他人逃避侦查、打击的行为不以惩戒的话,则可能会造成类似现象的泛滥,从而破坏了社会秩序,甚至藐视法律权威。

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说“犯罪方法”也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

实操中也有律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犯罪方法不仅包括实施具体犯罪技巧、经验和方法,还应包括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如赵希富因传授官员逃避侦查被法院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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