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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

劳动争议2022-05-07|人阅读

江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仅以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和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抗辩用工主体发生变更的,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李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签订《同城配送服务合同》。该合同由某速运公司代理人刘某签字,并加盖某速运重庆公司印章。江某通过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手,接受某速运重庆公司指派任务,为李某经营的披萨店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某速运支付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劳动报酬转至江某注册的APP账户,某速运公司为江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某速运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速运支付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子公司。江某加入刘某组建的微信群,并向刘某索要考勤二维码。微信群中的另一管理人员赵某,向江某下达过抢单指令,并批准过江某的休假申请。双方发生纠纷后,江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速运重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李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存在配送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履行主体未曾发生变更。江某接受某速运重庆公司指派,为李某经营的披萨店提供外卖配送服务。某速运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速运支付公司是某速运重庆公司的子公司。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作为被动接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无法决定实际发放报酬和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主体。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虽较为灵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会必然减弱。江某已举证证明其休假需征得某速运重庆公司主管人员的同意,江某在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的过程中接受某速运重庆公司的管理,双方存在人身方面的从属关系,故江某主张其与某速运重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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