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793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虽然说可以参照,就意味着法官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但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法官应该参照。因为建设工程周期长,签订合同时符合双方的预期安排,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在没有其他更科学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