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货单上收货人没有签字确认或者没有加盖收货单位的印章,在实践中还是否能够起诉?
实践中是可以起诉的,但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送货人开具发票给收货人,并注明是某某货物的发票。或者有买卖双方的洽谈货物的录音,包括货物的价格、货物种类、数量等情况,可以表明发货人已发货,收货人并且确认收货的事实。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交易的过程中,特别是卖方一定要收货单位在收货人处盖公章或请有收货权利的单位员工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卖方不利,需要注意的一点在收货人处签字确认的个人,也一定是公司有授权的人。如采购员等,如果是普通的员工随便签字的,公司完全有理由可以不承认送货的事实。
一般拒付货款惯用最多的理由就是:关于被告提出的货物质量有瑕疵的问题,但被告在接收货物的相当时间内并没有提出货物瑕疵,被告并没有提出更换新的货物的主张或拒收货物,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被告接受了其履行的义务。
根据对质量检验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