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助推超市不断革新,一部手机就可实现自助结账,从此方便快捷“自由购”,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下,绝大多数人会遵守诚信,但也有些人打起了歪主意:贪图小便宜漏刷“逃单”,每次就只“顺”了些日用品,被发现我就赔偿超市损失,难道还会构成盗窃罪吗?
定罪量刑:一、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此类案件大多是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对超市物品实施盗窃,每次盗窃金额均较少,累计盗窃金额大多仍不达入罪标准。
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几种情形虽然盗窃金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但仍需按照盗窃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二、如何确定被盗物品及价值
现场监控录像在此类案件的侦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侦查机关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将哪些商品带至结账机前,哪些商品已刷码付款,哪些商品在扫码机前虚晃一下并未扫码,哪些商品直接装入购物袋,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被盗超市提供的丢失物品清单,据此查清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具体物品。
由于被盗物品均为超市在售商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有效价格证明可以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依据。
三、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此类案件在量刑时会先根据被告人盗窃的次数、盗窃金额确定基准刑期,再结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是否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超市经济损失情况、是否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期,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此类案件特点:
1.行为主体:熟悉自助结账功能、偶然发现省钱歪门路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是超市的常客,其中不乏高学历人员,有稳定的工作和较好的收入,他们熟悉超市的自助结算流程,在偶然或者有意试探后发现不扫码也可以将商品带出超市,便开始连续作案。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盗窃超市商品,并非是由于无法负担商品的价格,而是偶然发现自助结账的漏洞后想贪小便宜,或者出于宣泄情绪、寻求刺激等原因开始作案,自以为发现了省钱的门路,但实际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 行为方式:直接拿走不扫码、“蚂蚁搬家”式持续作案
盗窃自助结算超市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与传统盗窃不同,不需要夹带藏匿,在设备前自助结算时,将少数商品扫码,大部分商品在扫码处虚晃一下,或者干脆不扫码,直接放入购物袋中带走,如果不是后期查看监控录像,即使是安保人员在其身边也很难发现。
另外,被告人多采用“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手段,每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但由于多次盗窃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后果:贪图小利酿大错、多次盗窃入罪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心存侥幸,以为商品价值不大,即使被抓,只要向超市赔偿即可,不会涉及犯罪。
正如前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除了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只要每次行为都符合盗窃行为的特征,即使单次窃得财物价值及总价值均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是某知名合资企业的高管,研究生学历,于2019年12月的半个月内连续在顺义区某卖场通过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不自助结账的方式盗窃四次,窃得牙膏、香蕉、猪肉等49种商品,价值人民币3766.15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对被告人刘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总结】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工作体面、收入丰厚,自称是为了寻求刺激、缓解工作压力实施盗窃行为。刘某到案后坦言自己知道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在此提醒大家,要学会用正确的方法排解压力,切勿因寻求刺激而给自己留下人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