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汪海燕律师
汪海燕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关于律师声明与商业诋毁之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2022-06-18|人阅读

今天在相关公众号里看到关于侵权警告函引发的商业诋毁案件分析的文章,令笔者想起了之前参与的一个类似案件。

该案件中,笔者的身份有些特殊,不是代理律师,而是作为被告二的律所之员工身份代理律所应诉。

简单案情如下:A公司与B公司之股东C之前有过合作,后因矛盾无法调和,C诉至相关法院解除了相关合作协议,另法院在在判决正文里确认了协议解除后,A公司无权继续经营相关产品的情况。

后续,B公司发现A公司持续使用销售相关产品,便以律师函等形式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但效果不佳,于是B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了《告客户书》,并委托律所向A公司的相关产品购买方发送了《律师声明》,后附部分判决内容,告知前述判决情况,并提示了购买使用相关商品的侵权风险。A公司知晓后,认为B公司及律所断章取义判决书内容,“宣称”其已无权经营相关产品,直接误导了其客户,认为B公司及律所行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遂成讼。(这里需要说明一下:A公司对于前述判决书内容的“理解”是只认可判项,即只认可协议解除,对于正文中确认的其无权继续经营的情况不予认可,判项里没有明确写明,所以其并非当然无权继续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依据相关法条内容,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关键点在于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被告的“律师声明”内容基于已生效判决,不论原告如何执着于“判项”问题,被告所述并非子虚乌有,而是基于判决书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声明》表述上虽有“不准确”之处,但是总体基于已生效判决内容,后附的附件也是判决书页面,内容并非编造,不足以构成误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下一期笔者将结合本案就代理机构是否是相关不正当竞争案的“适格主体”作论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汪海燕律师
您可以咨询汪海燕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