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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中晖律师
廖中晖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对家暴的认识和防范

婚姻家庭2021-12-26|人阅读

目前对家暴的认识,已在身体暴力外大大拓展。家暴四种类型,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家暴实质是家庭中权利不平等的产物,体现的是家庭成员的不平等关系,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多重控制。

家暴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这些家暴行为往往十分隐蔽。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遭受家暴时更需外界帮助,制度设计必须明确特殊保护的原则,设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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