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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淑红律师
郝淑红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合同纠纷2023-11-15|人阅读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于2023年X月X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款项人民币27,000元;3、被告赔付原告的差价损失人民币5,400元;4、被告偿付原告的利息损失(自2023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000元为本金,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告欲对上海市杨浦区X号房屋进行装修,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X。中间人与X于2023年X月X日一起来到原告的家中以被告X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以下简称“该合同”),X于当日以微信形式向原告的妻子发送了自己公司即被告X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合同约定由被告X公司承接对于X号房屋的全屋定制,总价为39,600元,预付70%即27,000元,剩余的30%在安装验收后支付,交货日期为下单后30日内交货。原告于2023年X月X日签约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X支付了27,000元的预付款,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2023年X月X日交货日期到期后直至2023年X月X日,被告X公司一直未交货甚至告知原告并未下单,故原告于2023年X月X日以微信的方式告知X解除《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并要求返还预付款,此后X再无理睬原告并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X系被告X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红律师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材料的,当时X月X日产品已经做好,因为当时原告场所没有放材料的地方,所以没有送过去,并非被告的责任。27,000元确实收到了,对利息不予认可,认为合同相对方是X个人。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是公司签的,对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意见。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X月X日发送消息“X先生本周周五你过来说复测没有下单,按照合同你是X月X日安装,到目前为止你还没有下单,你已经违约了,导致我施工延期我要赔付装修公司,所以现在我柜子不要了,你也不要生产了,麻烦退款给我”,后被告一直未予回复。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合同相对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二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三是如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X作为被告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既可以代表个人也可以代表公司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关系,鉴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日,X向原告发送了X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认定其明确系以公司名义与原告产生业务关系,故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相对方为被告X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原告于2023年X月X日明确要求退款,应当认定双方合同关系于当天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三,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返还原告预付款27,000元。关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告系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当赔偿承揽人相关损失。同样,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期交付货物,亦存在违约行为,亦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鉴于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发生的实际损失,故法院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综上,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公司之间《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于2023年X月X日解除;  二、被告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7,000元;  三、X对被告X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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