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伟哲律师
周伟哲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什么

离婚2022-02-07|人阅读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

(1)该规定适用的条件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所谓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提供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不仅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

(2)生活困难必须存在于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离婚的时候不困难,在离婚后才发现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没有给予帮助的义务。

举一个例子:A、B二人离婚,B分得夫妻财产100万,这100万足够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但B离婚后,疯狂购买奢侈品以及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都失败,以至于负债累累发生生活困难,那A没有给予B经济帮助的义务。

三、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

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适当的经济帮助义务,应当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也要考虑帮助方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如果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做法给付。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般要给予长期的妥善安排,定期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个下次再普及)二者并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二者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

四、真实案件事例

案号:(2021)鲁09民终XXX号。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9月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及两个女儿仍在原院落居住。在2021年2月14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不让原告在该院落居住,要求原告和两个女儿般走,因此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被告不让原告在此居住,要求原告及两个女儿搬出已经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请求有法律依据。对此案件法院的判决不是十分认同,因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出发,并不是发生在离婚时,如果单纯以没有住房居住作为单一的考虑条件与法条的设计相悖。应当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条件与一方的实际情况是否满足达成生活困难并且要考虑时间发生点。

图片源自互联网,如认为侵权,请第一时间联系本文章作者删除。

如有不同的意见或有疑问的可以添加以下二维码。本文作者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周伟哲律师,如认为对你或身边的朋友有帮助的,请点击在看和转发,谢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