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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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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对因果关系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2022-05-25|人阅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4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结果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确定,权利主张者(患方)需要直接举证就诊事实与损害结果,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可以直接举证,也可以申请鉴定付住举证。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对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可以直接举证,对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均需要通过鉴定来完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方在诉讼中有申请鉴定,预交鉴定费的义务,患者可以在诉讼中预交鉴定费,而鉴定费用最终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和案件结果处理,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时患者提起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并对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实际上采取了对因果关系举证的举证责任缓和的做法,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情检验,诊断,确定治疗方法,实施治疗措施过程中,明显不符合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因疏忽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一方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即实行有条件因果关系推定。特别是在起诉阶段,代理患者一方起诉时,只要提供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初步材料即可,而不必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在审理中,法官在患者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了可能性标准之后,即可对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之后,医疗机构如果认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则须举证抗辩。医疗机构否认因果关系要件可围绕以下三点进行:一是说明即使无医疗行为损害也会发生;二是存在第三人或患者一方的过错;三是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医疗机构关于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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