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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山东-青岛
副主任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事辩护2024-05-15|人阅读

目前比较常见的掩隐罪主要集中在两卡犯罪领域,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样,都是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重点打击的下游犯罪活动。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全国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掩隐罪与帮信罪所占比例基本持平,属于五大罪范畴(均居于第四位)。

目前,比较常见的掩隐罪是行为人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并将资金通过转账、取现、刷脸支付等方式转移、分散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大量当事人是被上游犯罪分子欺骗,即上游犯罪分子以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提额等名义,骗取当事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

掩隐罪相较于帮信罪法定刑期更高,其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金额在十万以上,即可以在三年以上量刑,涉嫌两卡犯罪的嫌疑人,如果是以帮信罪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即便前期并未被拘留或者拘留后37天内被取保候审,也应当关注,因为实践中大量两卡犯罪案件在立案之处认定帮信罪,案件移送检察院或者移送法院后变更罪名为掩隐罪。

实践中,掩隐罪最开始可能以诈骗罪或者帮信罪刑事立案,从量刑角度来看,诈骗罪法定刑期>掩隐罪法定刑期>帮信罪法定刑期,即辩护律师在接到两卡犯罪案件后,首先应当考虑案件罪名是否有变更可能性,防止轻罪变重罪,争取重罪变轻罪。

一、掩隐罪立案及量刑基准

三年以下量刑情节(仅限于两卡犯罪):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2.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3.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情节(仅限于两卡犯罪):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二、掩隐罪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实践中,关于两卡犯罪中的掩隐罪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存在区域性差异,关于掩隐罪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如下观点:

1.两卡犯罪中,推定行为人银行卡进出资金均为犯罪所得及收益,应当根据行为人银行卡进出资金数额认定掩隐罪犯罪数额,无论相应资金所涉犯罪是否查证属实;

2.应当以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及收益金额作为认定掩隐罪犯罪数额的依据,即应当查证每一笔进出账户的资金,如果不能查明相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收益,就不应当轻易进行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即掩隐罪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相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不能查明资金性质,不能直接进行推定,否则属于存疑不利于被告。至于案件办理期间无法查明资金性质,案件办理终结后出现报案人,进而确定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收益,导致后续案件办理出现问题这一情况,辩护律师认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案发一般非常迅速,现阶段,绝大部分案件被害人都可以在短时间内认识到自己已经被欺骗,而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这期间足够办案人充分查明案件情况,在办案期限内未查明资金性质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三、掩隐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两卡犯罪中,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隐罪和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诈骗罪共犯,在行为模式上均表现为转移、分散诈骗资金行为,但两者发生时间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存在区别,除此之外,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区分掩隐罪与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1.掩隐罪一般发生于诈骗犯罪实施终了之后,但是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帮助的,并不必然认定诈骗罪;诈骗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定是在诈骗罪实施终了之前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实施终了之后才提供帮助的,只能认定掩隐罪;

2.掩隐罪犯罪分子虽然明知相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并不必然认识到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及犯罪事实,但诈骗罪共犯必然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

3.两卡犯罪中,与上游犯罪集团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对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非常清楚,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与上游犯罪短暂接触或者偶尔提供帮助,一般认定掩隐罪。

四、掩隐罪与帮信罪区分

两卡犯罪中的掩隐罪和帮信罪的外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上均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掩隐罪行为人除了向上游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之外,还实施了转账、取现、刷脸支付等协助资金转移、分散的行为,帮信罪犯罪分子一般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资金转移、分散活动;

2.卡商、卡贩子认定掩隐罪可能性相对较大,卡农认定帮信罪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3.行为人主观上明确认识到上游犯罪涉及罪名或者明确认识到相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般认定为掩隐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认识不深,仅一般性认识到相应资金可能是他人利用网络犯罪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或者泛化地认识到行为可能属于洗钱,一般认定为帮信罪。

五、掩隐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核心: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用假护照开设银行账户是为了协助收存他人犯罪所得,且客观上实施了收存、协助转移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正常追诉,即由于存在掩饰、隐瞒行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追诉上游犯罪,因此从处罚该罪的立法意图来看,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经过司法审判。只要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就可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犯罪。

案例二: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核心:行为人在他人组织第三人使用银行卡为上线转移资金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转移,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其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参与组织他人使用银行卡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转移,这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特征,明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朋友转账行为,尤其行为人在团伙中负责和上线联系、记账,现有证据表明陈某主观上明知其转账经手的是犯罪所得,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主观“明知”认定问题。“明知”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在提供帮助类行为的案件中,“明知”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关键,是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重点。但是“明知”属于心理活动,若非自己言明,一般难以为外界所直接认知,所以只有根据行为人的供,结合其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来判断是否“明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表征包括: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了解程度、行为人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判断。比如,行为人与他人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说明有意躲避。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甲相识,且被拉入到陈某甲与上家组建的聊天群内记账、对账,足以说明其对陈某甲及上家的行为性质有所认知,而且其提供银行卡后按照陈某甲等人的安排在夜间频繁将不同账户内的钱款转移到特定账户或者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参与转账,并通过李某甲等人与上线组建的聊天群记账、对账。据此足以推定陈某对所经手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系“明知”。

2.“明知”是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重要因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所涉钱款与上游犯罪关联关系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可以理解为一般概括性的知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内容是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认知程度要求高,包括明确知道或高度盖然性的知道。在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提供银行卡等方式予以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不能不加分析论证,仅因提供银行卡后又帮助转账或刷脸验证,即一律升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转账行为本身不能说明行为人明知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客观行为表征是否证实行为人具有更高程度的“明知”,确保罚当其罪。一般来说,对多次或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套现、取现,利用虚拟货币转账、套现、取现,通过非法支付平台、跑分平台转账、套现、取现,就转账、套现、取现行为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裁判文书:

一审: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刑终50号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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