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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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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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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那些事儿之二:噪音拉锯战

损害赔偿2022-04-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乔迁新居,自然免不了要装修一番。这不,杨先生刚买了一处房屋,打算等装修完就搬进去。谁知,还没住进去呢,就已经“得罪”了楼下的邻居。自此,双方纠葛不断,矛盾不断升级,经多方调解仍未能化解,最终诉至法院。

住在楼下的老董称,杨家自2017年搬进来后,自家的日常生活就一直受到影响。首先,楼上装修不当导致自家房屋遭受漏水侵害,与杨先生多次沟通均未果。其次,楼上孩童经常不定时发出较大的声响,甚至凌晨还会闹出大动静,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致使自己和老伴儿精神状态非常差。其间,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也多次联系杨先生,希望能通过调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然而不仅未取得任何进展,自家门锁还被杨先生无故踹坏。

  对于老董的控诉,杨家另有一套“说辞”:老董经常以杨家有声响为由,多次大力敲击和踢踹杨家的防盗门,辱骂杨先生家人。他们也一直容忍退让,并为减少屋内声音做出过诸多努力。谁料老董仍不依不饶,还购买了震楼神器,针对他们家开始频繁震动骚扰,家人们也倍受侵害。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家现对楼下的老董提起反诉。

【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噪音问题,双方之间因为噪音产生原因、是否尽到容忍义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系噪音问题纠葛所致,每个人对噪音的接受程度不同,因噪音问题引发纠纷的报道也时常见诸媒体网络,但现阶段,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状况依然存在,房价居高的现状下又不可能动辄另购房屋避居。楼房建筑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上下左右皆为邻。所以,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法院恳切提出涉案双方应确立适当的容忍义务,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综上所述,最终判处驳回双方诉求。

【律师说法】

就本案而言,楼上住户在其合法居所内有权依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开展日常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权利行使也应有合理的限度,如不加注意,产生较大噪音,可能会对邻居造成影响,甚至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对于楼下住户而言,其亦有权享有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不应受到他人的影响和侵害,否则,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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