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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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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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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那些事儿之三:隐私权之争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2-04-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王、史两家虽为近邻,却一直矛盾重重,纠纷不断。2014年7月初,史女士在自家大门上方和北房前房檐下方安装了4个摄像头,被王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王先生称,史家在大门上安装的360度旋转摄像头直冲他家门口,北房上方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也可以照射到自家南倒座及院子,自家人往来出入的情况被随时摄取,不仅给他们家带来极大影响,还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故要求史女士将涉案摄像头予以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史女士辩称,安装摄像头不是为了监控王家的隐私。由于两家之前产生过纠纷,王先生曾朝着她家门口泼大粪,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摄像头安装时已经固定了位置,照射范围并不涉及对方范围,故不承认侵害其隐私权。

  随后,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史女士安装在大门上方西角处朝东的摄像头仅照射到两家门前的走道情况,而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经转动,不仅能照射到史女士自家南房房顶,还能照射到王家的南倒座、院子和其出行路面情况。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史女士安装在其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涉及到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支持王先生要求拆除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维护自家安全的同时,还应负有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义务,如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史女士在自家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案例中,史女士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涉及到了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史女士的行为超出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合理限度,应当予以拆除。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安装监控摄像头即便是出于保护自家安全的目的,如设置不当可能会拍摄到邻居家的画面,进而侵扰邻居隐私安宁,这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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