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段婚姻契约的结束,是夫妻感情的决裂,绝不应该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该考虑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实践中,婚姻律师需要充分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差别和孩子自身需求等因素,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并做出最优化解决方案,这也是处理这类问题的难点所在。
案例回顾
我方当事人余女士与陈先生家住湖北武汉市江岸区,两人在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经常发生争吵,曾在2017年12月离婚,但仍保持联系。2018年6月,双方生育一女,于2018年11月复婚。但复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近年来双方仍会因为家庭琐事,特别是经济方面的问题频繁发生争吵,最终矛盾爆发,无法调解,余女士于2020年5月携婚生女与陈先生分居生活。
其实双方就离婚一事早已达成共识,但就女儿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多次协商未果,余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余女士诉讼请求:
1、与陈先生离婚;
2、判令婚生女由余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双方依法分割财产。
办案经过
本案的重点是处理当事人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起初陈先生态度十分强势,不愿放弃争夺抚养权,但美家邦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很快确定了办案思路。
因为当时孩子才2岁多一点,又是女孩,双方分居期间基本是余女士在照顾,孩子对母亲依赖感更强,如果陈先生执意争夺抚养权,在最终法院判决时不会有太大优势。律师以此劝说陈先生,陈先生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但关于孩子抚养费只愿意按法律规定每月承担1000元,与余女士的预期存在很大差距。
通过多番沟通,美家邦律师可以确定陈先生是很在意自己女儿的,也愿意尽心去承担一个父亲的责任。对此办案律师对陈先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毕竟二人离婚,女儿是无辜的,建议陈先生为了女儿今后的生活质量,也为今后在探视女儿时,有一个更为缓和的关系多做考虑。最终陈先生选择了让步,决定以逐年按比例递增的形式支付抚养费。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余女士与陈先生自愿离婚;
2、婚生女由余女士抚养,陈先生自2021年5月起支付生活费,直至婚生女25周岁为止。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支付2000元,自2022年至2040年止,每月生活费较上一年递增10%,2041年之后生活费按2040年标准支付;
3、婚生女的教育培训费用及医疗费用由余女士与陈先生各自承担50%;
4、陈先生对婚生女享有探视权。
5、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归陈先生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陈先生偿还;
6、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归余女士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余女士偿还;
7、其他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债务归各自承担。
案外说家事
在家庭关系里,我们都希望孩子是在父母的陪伴下成长,但若夫妻遇到不可调和的问题必须要分开,处理抚养权问题时理应以孩子的利益为中心考虑,其生活环境、情感关系、依恋关系、自身意愿等均应当被予以足够的重视,才能让孩子最大程度地感受离异父母双方的关爱!
毕竟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在双方就孩子抚养费问题发生分歧时,美家邦律师通常会“情”为切入点,劝导对方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毕竟夫妻离婚本已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双方再因为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加深矛盾,未来还将对孩子的心理及成长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
好在本案当事人最终都为了孩子妥善处理了抚养费的问题,希望今后双方都能在孩子的成长和生活中承担好自己为人父母的责任,同时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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