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