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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征地补偿2024-04-22|人阅读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征收补偿太低一定要拒绝在相关材料协议上签字,与征收人就补偿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可以在收到该方案之日起60日内,向制定该方案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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