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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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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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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合同纠纷2024-06-25|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五)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六)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七)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商品房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律师补充: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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