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夏天,江某与刘某等三名同事相约自驾去安徽玩。江某开着新买的越野车带着三人从南京出发。在前往景点的路上,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大道,冲向了路边的树林,翻车后坠入到水库,除副驾上一名同事自救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后排的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110万元。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符合“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中好意同乘规定,考虑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性,减轻江某的侵权赔偿责任。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怎样认定好意同乘: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属于此范围;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律师提醒:“好意同乘”是指驾驶者给予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员在驾驶的过程中要始终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