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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杜毕力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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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相关问题

民商法2022-05-17|人阅读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本文通过案例检索以及整合各级法院的观点,从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资料问题进行分析:

一、发包方能否享有主张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诉讼权利问题。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以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系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发包方主张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以及配合竣工验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以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系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发包方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48号案件裁判观点,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以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系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发包方提交了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情况下,仍承担移交工程档案义务。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3号案件裁判观点,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相应工程价款,理应保证其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关于承包方移交所施工部分的工程资料并配合完成竣工验收的反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通过上述实务案例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法院采纳的是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以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系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在承包方违反该义务时,发包方以诉讼方式向承包方主张权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情况下,发包方是否有权向承包方主张移交工程档案的权利?承包方因未移交工程档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时,发包方能否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带着以上问题进行大量案例搜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得出以下结论:

实务要点一: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是其法定义务,不因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受影响,发包方仍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其施工范围内移交工程档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496号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昊鑫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航建公司未向甘肃昊鑫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也未配合甘肃昊鑫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付款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查认为甘肃昊鑫公司与陕西航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施工方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配合发包方办理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是施工方陕西航建公司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一审认定陕西航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协助竣工验收,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典》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的合同条款为合同的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受影响。

实务要点二:发包方擅自使用建设工程,视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承包方仍有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义务。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民事二审案件,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后,发包方未组织五方竣工验收前提下,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反诉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及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该案件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发包方的反诉请求,后承包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发包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但从发包方角度出发,发包方仍需要具有办理竣工验收和向住建档案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的法定义务,否则无法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故发包方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情况,仍有权要求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承包方也有义务配合发包方完成竣工验收等手续。

实务要点三:承包方因未及时移交工程档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26号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通二建公司立即将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移交给中安公司,并配合中安公司办理竣工备案手续;2.判令南通二建公司支付逾期移交竣工备案资料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具备移交施工资料条件的情形下,南通二建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发包方中安公司依约履行移交施工资料义务,有违诚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与建筑业执业准则相悖,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中安公司因缺少竣工备案资料而不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所承受的不良商誉影响及实际损失,酌定,南通二建公司向中安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笔者认为:根据2016年第八次《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承包方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方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故发包方不仅可以要求承包方履行移交工程档案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如承包方的迟延履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实务要点四: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未移交工程档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51号案件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祥维公司以中铁五建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联案例:(2021)桂09民终1788号、(2016)黑民终56号、(2018)冀07民终2745号

笔者认为:实践中,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移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移交合格的工程后,发包方不能以未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发包方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对迟延移交工程档案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督促承包方及时交付工程档案的义务;或者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案件中,发包方通过反诉方式及时向承包方主张交付工程档案义务。

实务要点五: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时,承包方能否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提出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123号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基公司与中山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别系国基公司为中山公司建造并交付合格工程、中山公司向国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作为工程验收及办理相关证件的必要材料,应由国基公司一并移交中山公司。况且,国基公司与中山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于工程资料的移交事宜亦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本案工程资料的移交既属国基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亦属国基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二审法院判令国基公司向中山公司交付工程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至于国基公司主张在中山公司未能向其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项前提下,其享有拒绝向中山公司移交工程资料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判令中山公司向国基公司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欠付国基公司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同时,判令国基公司向中山公司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国基公司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已据此得以充分保护,其主张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向中山公司交付工程资料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承包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移交工程档案义务时,发包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实务中会存在哪些问题,下面通过案例进行总结。

(一)执行案件的结果来看,发包方的主张即使得到支持,但执行程序中,执行困难。主要体现在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移交工程档案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工程档案明细,执行法院没有强制执行的参考依据。

案例: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执恢41号海南银磬实业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给付,故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对行为给付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海南二中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仅判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既未判明所需移交资料详细名称,又无清单作为判决附件附后。经按相关规定向作出裁判的审判部门书面要求解释,亦无法进一步明确移交资料的详细内容,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关联案例: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执6754号之一

(二)承包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移交工程档案义务时,执行法院会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督促承包方履行。

案例:文昌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5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文昌义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昌市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应尽快移交涉案工程资料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及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四、总结与建议

(一)通过以上案例能够看出,承包方单独违反交付工程资料及配合验收义务的具有可诉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竣工验收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承包方违反该项义务时发包方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二)实践中即使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在工程已经完工或大部分完工情况下,发包方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交付工程档案资料及配合完成已完工程竣工验收的权利。

(三)从发包方角度出发,双方应当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内容、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书面约定。

首先,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承包方的工程档案移交时间、方式、违约责任以及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均可以明确约定,通过完善合同来督促承包方及时履行该项义务,防止承包方拖延提交工程档案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和按时使用工程。

其次,如出现承包方的原因未移交工程档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主张赔偿损失等诉讼权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档案的范围、明细进行明确,双方因移交档案发生纠纷时,可以明确划分责任,并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能够顺利的执行。

(四)从承包方角度出发,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程档案资料的签发、保管制度,及时固定移送资料证据,便于在诉讼中主张相关权益。

首先,承包方应当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对施工合同内容全面地了解,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提供工程资料等相关材料,且竣工验收档案的报送主体必须为发包方。

其次,虽然发包方系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主体,但相应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需要施工单位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若不配合则无法进行竣工备案,因此,承包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发包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包方配合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材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等竣工验收所必备的资料,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事由包括工程款未付清、结算拖延、甚至施工合同解除等都不能作为承包方不履行该义务的理由。

(五)虽然承包方配合发包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法定义务,但该项义务只是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拒绝履行移交竣工验收资料为由而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六)发包方通过诉讼向承包方主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时,发包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尽量罗列出承包方需要移交工程档案的明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依据判决书确定执行范围,也能更好地实现发包方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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