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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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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司破产2023-02-08|人阅读

北京地区破产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进行审理。

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本院批准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1.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  2.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取回权案件。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应审判庭归口审理。  

五、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区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北京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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