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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昊律师
张昊律师
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以房抵债、工程款协议

合同纠纷2022-06-15|人阅读

协 议 书

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以房屋冲抵甲方材料款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以房屋冲抵甲方施工所产生的工程款(工程款数额以工程决算单为准)。

第二条 乙方提供位于 的房屋(下称房屋),编号分别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 元,大写: ,冲抵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款(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单价,甲方进行多退少补)。

第三条 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相应的权利,该权利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四条 所抵工程款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及物业管理费。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视为对合同约定一致同意,不得向乙方提出退房、换房、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第九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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