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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冬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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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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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否承担间接损失

其它2022-09-06|人阅读

 一、合同违约是否承担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二、合同违约金上限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三、合同违约的特征

  (一)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建筑隔音不达标属违约行为。

  (二)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三)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四)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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