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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富律师
李定富律师
贵州-遵义
主办律师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债权债务2022-06-23|人阅读

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张的借贷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额资金借贷,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提起或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的公证、仲裁或诉讼;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七)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辩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对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十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当事人之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十二)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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