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告人张某未经游戏公司授权,私自开发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并对外销售。目前查明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人民币68368元。
侦查人员从缴获的张某的电脑主机内提取了关联的外挂程序。经鉴定,提取的外挂程序绕过了游戏的安全防护机制,获取了游戏程序中传输和处理的数据,模拟人工操作,对游戏的任务进行了全自动的控制,从而实现控制游戏程序自动做任务的功能。
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张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368元;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2:被告人何某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某平台注册销售网站,使用全网对接的方式从其他销售网站上架的游戏外挂卡密到其注册的网站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50人次,非法获利192.3元。
经司法鉴定,认为该游戏外挂存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观点:被告人销售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引发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违法所得19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被告人陈某向他人有偿提供大疆无人机破解限高、禁飞区限制服务方案,将下载的软件及破解教程远程链接买家电脑进行操作,有偿提供破解服务,共计21人次,非法获利6850元。
案发后,陈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685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观点:被告人陈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犯罪工具电脑、手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诉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以上案例中,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达到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