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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要双份赔偿吗?

劳动工伤2022-08-10|人阅读

无锡律师: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可以要双份赔偿吗?

本文: 无锡律师齐奋 编辑整理

首先,本文为了大家阅读方便,先说结论:可以,但不是所有赔偿项目都适用双赔。

理由在于: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第二、依据2022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等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不冲突。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其次,工伤与交通事故同时适用的赔偿标准,有哪些注意事项?

(1)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通常不双赔。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工伤部门,通常会直接扣除交通事故已赔付医疗费部分。

(2)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不双赔付。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案件中,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对受害者建立先行垫付、工伤待遇支付统筹、理赔电子化审批、第三方侵权的工伤与交通事故衔接程序,建立统一明确的操作安排,有非常强的实践意义。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急需政府相关部门早日出台管理办法,通过一站式解决问题,真正进一步便民,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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