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用于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建的房子。
这时房子是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进行正常的买卖。与之有区别的是不可以进行市场买卖的房子,这样的房子也包括住宅房。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商业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包括住宅房,但不仅限于住宅房。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三、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预售商品房的交房时间、面积、质量、价款、产权证明等方面的纠纷。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守约方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合同履行;
2、违约方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但仍要求预购房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予以拒绝,并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五、管辖法院: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