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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凤梅律师
殷凤梅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存款)还贷,法院判离婚时增值部分归老婆一人所有,对么?

其它2023-03-23|人阅读

  昨天,我刷朋友圈,发现好多律师分享一篇文章,“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

  我点开看看吧,到底讲什么?这么多人转发。

  故事是这样的——

  “

  阿坤和阿琴08年结婚。阿坤婚前买了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40万,婚后两人一起还贷。后阿琴提取了自己婚前的8万元公积金为这套房屋还贷。2021年,两人离婚,阿琴要求投入的8万元公积金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全部归自己。阿坤则认为8万元是阿琴的赠与,37万元增值部分产生于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

  故事的结局是这样的——

  法院判决8万元及对应增值的37万元全部归阿琴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的理由:

  1. 阿坤说8万元是阿琴赠与,但没有证据证明赠与的意思,所以赠与不成立,是阿琴个人财产。

  2.增值的37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婚后经营所得的增值。不同于夫妻出租房屋,经营生意投入的劳动、管理实现的『主动性』增值,故婚前财产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问题是法院这样判对么?理由充分么?

  我认为不对,8万元和37万元应该有阿坤一半。

  我的质疑1

  8万元还贷的行为是否使个人财产性质发生了转化?

  阿琴将个人财产8万元投入阿坤的个人房产还贷账户,这个“投钱”行为动作本身,就意味着财产性质发生了『转化』,由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内赠与。

  为什么这么说呢?

  阿琴的8万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

  阿坤的房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

  阿琴完全可以放着公积金不动,可她偏偏将自己的财产向阿坤的『婚前房产』中“投钱”,还是婚姻期间,夫妻这一特殊的关系。

  我想,阿琴投钱时不一定考虑财产性质『转化』问题,但她考虑到先还8万能少还点银行贷款利息,为家庭节约开支。家庭意味着共同,意味着赠与的意思。作为成年人,她应该知道婚前财产给对方房产还贷是有风险的。否则,没有必要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房贷。

  所以,我认为阿琴有婚内赠与的意思。

  我不是说我定性赠与就是对的,我更加质疑的是——

  法院没有对“投钱”行为定性,只说8万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这四个字并不是定性,只是对8万元给了个结论。

  那为什么非要对“投钱”行为定性呢?

  因为不对行为定性,如何根据性质判断当事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呢?难道就草率的定论为“个人财产”,不给定结论的过程?定性就是过程。

  所以,阿琴将8万元从公积金账户“挪到”阿坤的婚前房产的还贷账户用于还贷,是『赠与』?是『借贷』?还是个人财产“单纯的换个地方”存?这个定性就非常有必要,定性不同, 37万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果就不同。

  我的质疑2

  父母给已婚子女还贷,就要讨论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到了夫妻间,怎么这个问题就不讨论了?

  审判实践中,父母出钱给已婚子女还房贷,法院就会对父母“给钱”的行为定性,“赠与”或者“借贷”,借贷证据不足,就推定为“赠与”。老人的钱就白搭,要不回来。

  但是到了夫妻之间,一方用婚前的钱出资给另一方婚前房屋还贷,就不讨论“给钱”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或其他,赠与的证据不足,就说是个人财产,很容易要回来。

  夫妻关系原本比亲子关系更加亲密,指生活共同体及财产共有制方面。所以,夫妻间“给钱”应更容易认定赠与。但本案反过来了,父母“给钱”更容易认定赠与,反而夫妻间给钱不容易认定赠与,离婚时以一句“个人财产”就能要回去,夫妻间要回来钱比老人向子女要回来钱容易多了,这不公平!

  我的质疑3

  一方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贷款,产生增值能不能简单的归咎于自然增值?

  法院认为37万元是自然增值,理由是房产增值是因市场变化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没有夫妻经营和人为的投入因素,故37万属于阿琴个人。

  我认为不对。这37万元不能简单地判定为自然增值就与阿坤无关。

  理由一:

  阿琴的8万元升值要依托于阿坤婚前的这套房产。

  8万元本身是不能增值的,8万元只有放在“房子上”才能产生增值。没有阿坤的婚前房产,就不可能有增值一说。

  换个说法,阿琴投不投入这8万元,房产都会增值,跟这8万元本身并没有什么关系。

  但房产本身的增值,我认可是自然增值。

  所以,得出结论——

  8万元不能直接增值变成37万元,而是8万元+房产=增值37万。

  阿坤婚前购房行为对婚后房产增值起了推动的前提作用,就不能简单以自然增值泯灭阿坤对房屋增值的贡献。

  理由二:

  阿坤对房产增值的贡献有『主动性买房、付首付、付贷款』。这些行为可以理解为广义地人为的投资经营、管理,所以就不能狭义的理解为8万元对应的37万是自然增值。

  3

  做个假设

  假设法院判的是对的,那广大已婚夫妻就有了来快钱的合法路子——

  一方婚前买房,另一方婚后赶快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将贷款偿还完毕。这样离婚了,还能得到一大笔增值。房产没有增值,离婚了本钱也能拿回来,亏不了。

  如果真是这样,大家觉得公平么?我婚前用前瞻的眼光买的房,付首付、搭精力,最后增值跟我一点关系没有?

  最后

  法官说法中谈到本案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所以,作为律师对于颇有争议的案件,本文我提出我的观点和思路。

  最后想说的是,阿坤,你得上诉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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