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向机动车方赔偿。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机动车方,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方人身损害,除非非机动车方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非机动车方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