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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实务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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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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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之前不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此前的民事法律以及传统的法学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只存在于侵权纠纷中,在合同纠纷中,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作出类似规定,审判实践亦长期沿用下来。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审判实践中,一直坚持“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一个行为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不能二者同时选择。

但是,《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选择合同违约之诉的,不影响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在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因此,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人格权益;

3、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4、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损害一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本身无法用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衡量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确定赔偿责任的几个法定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侵害行为情节恶劣者,赔偿责任亦大;

3、侵害所产生的后果,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害后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该影响的大小,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应当承认,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与司法政策、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密不可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宜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灵活处理。

结语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审判需求,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理论依据,给心灵、精神方面受到创伤的的受害人带来了安慰,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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