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惠律师
胡惠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诉讼是否属于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债权债务2022-11-28|人阅读

笔者前段时间处理过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我代理的是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债权系在债权人破产重整程序中受让,该债权转让经过了破产法院的审核,且该转让的事项和内容经过债权人(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刊登,但债权人未以通常的邮件、函件等方式通知债务人。

诉讼过程中,该案的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联系希望当事人撤诉,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再起诉,因为其认为债权人并未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诉讼不属于债权通知的合法有效方式。理由是:当事人起诉,法院送达文书系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不能视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手段。

那么,该法官的观点是否符合实践观点呢?诉讼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一种有效通知方式?

一、法律分析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债权人可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转让即为一种处分方式。但任何权利的行驶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会给债务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这一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知债务人即为其中的条件之一。虽然该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但并未提及债权人应具体以何种方式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中对该条的【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566页)中提及:“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取什么形式,这就意味着通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对事后作出通知产生异议,应当由履行通知义务一方对其是否作出通知承担举证责任……通知既可以采取个别通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作出,具体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根据具体的债权形式确定”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及其理解与适用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但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并没有特别严苛的要求,通知方式可以口头、可以书面,特殊情况亦可为公告。这也符合债权转让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法律在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自由与转让债权对债务人造成的履行影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作出的选择。

二、典型案例

其实,诉讼能否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的问题,已被相当的司法案例予以明确,既有来自地方法院也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以下分享的两则裁判观点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郑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75 号】中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意见为:某公司与元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元某公司从某公司控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加速器公司、郑州华晶公司、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元化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在翁某与陈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案【(2021)沪03民初462号】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确支持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属于有效通知。具体阐述为: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合同因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债权转移的效力,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要件。盛京银行上海分行与睿银公司、睿银公司与逸城公司、逸城公司与翁某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与是否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中冠植保无关;但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我国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方式作为规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也属于有效通知。本案中,逸城公司、翁某某以先后通过的诉讼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给了四被告,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效力。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翁某某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可翁某某享有对中冠植保的债权。

三、结语

债权受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系一种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行为。法院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不可避免的需要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等债权主张的材料,即使未能通过邮寄等方式,需要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也满足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属性,并且诉讼作为一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已为司法实践所认可。但碍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法治环境、法官认知的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仍不能排除此类案件在未来依然会碰到类似本文开头笔者代理的情况,需要就该问题与法官、债务人律师据理力争。需要提醒的是通知债务人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尽的义务,如果没有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尽可能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利于证据保存)债务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亦应将此作为债权人的一项义务进一步在合同中予以安排,以减少或避免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惠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惠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