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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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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家庭2023-01-15|人阅读

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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